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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工程建设招标活动中不得限制潜在投标人的通知
2016-06-21 10:35  

关于在工程建设招标活动中不得限制潜在投标人的通知

青建工(2016)203

西宁市、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各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各经济开发区建设部门,各招标代理机构:

近年来,全省各级招投标管理部门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有效维护了我省招投标市场秩序。但目前我省仍有部分工程不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投标人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标人在工程招投标活动中,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89号)有关规定,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条件。

二、招标人在设置投标人资格时,要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中各项资质等级承包工程范围,确定投标人资质等级,不得随意提高资质等级要求。

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招标公告的审查以及招标文件的备案管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予以纠正。要结合工作实际,加强行业自查、巡查、督查,把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过高资质等级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 年6 月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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